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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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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刘小斌,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刘小斌,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宣判后,刘小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小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7月22日期间,刘小斌伙同他人先后在汝阳县城关镇、小店镇、刘店乡、汝州等地盗窃潜水泵、变压器或将变压器拆解后将变压器铜芯盗走,共参与盗窃二十四起(其中四起因被人发现或变压器无法拆解而犯罪未遂),造成多地停电、土地无法灌溉、无法正常用水等后果。盗窃数额共计350639.74元,其中盗窃既遂数额228308.24元,未遂数额122331.5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刘小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8月10日获得表扬;2015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犯、流窜多地犯罪。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斌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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