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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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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占抢劫罪,刘文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2号 罪犯刘文占(又名大个),河南省平顶山市人。1989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6月11日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402号

罪犯刘文占(又名大个),河南省平顶山市人。1989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6月11日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文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4日,刘文占来到平顶山市平安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处附近被害人刘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看到一房间抽屉内有钱,就假借卖废品的名义,用事先藏好的石头将刘某某砸晕后,抢走现金1800元,致刘某某轻伤。2011年1月底,刘文占伙同张晓伟来到平煤集团二矿某处,将配电柜垂直母排卸掉一根盗走,价值2080元。

罪犯刘文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4年5月、9月、2015年2月获表扬4次;2013年12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文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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