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宋君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1号 罪犯宋君龙,曾用名二飞,河南省浚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君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1号

罪犯宋君龙,曾用名二飞,河南省浚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740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君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宋君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份,由吕魁提议,与宋君龙等四人预谋抢劫郑州市金水区一游戏厅,后吕魁指使宋君龙等二人购买了四把刀及绳子等作案工具。2009年10月27日1时许,吕魁、宋君龙等五人来到该游戏厅,踩点后,由一人在外望风,宋君龙等四人持刀对在游戏厅上班的邱某某进行威胁,并用绳子将其捆住,劫取人民币11000元及手机一部,后宋君龙分得赃款一千元,手机销赃后挥霍。案发后,宋君龙等五人家属共退赃14000元并发还被害人,其中宋君龙家属退赃1000元。该犯系主犯;系自首。

罪犯宋君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记功一次;2012年8月15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5月15日表扬一次;2013年9月15日表扬一次;2014年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6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1月10日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君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君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