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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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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忠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9号 罪犯宋建忠,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建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49号

罪犯宋建忠,河南省民权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5)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建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95096.5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商刑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4月12日交付豫东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11月15日调入河南省某某监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对宋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宋建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盖庙、“坐”神及捐款账目等问题对周某某家人不满。2005年7月10日上午,该犯携带尖刀,窜至周某某家,将周某某的丈夫陈某某扎成重伤,六级伤残,将周某某扎死。该犯系巫术所致精神障碍,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系自首。赔偿未履行。

罪犯宋建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6月29日表扬,2012年11月30日表扬,2013年4月26日表扬,2013年8月30日表扬,2013年12月9日表扬,2014年6月10日表扬,2014年12月10日表扬;2012年2月29日记功;2012年1月10日监狱积极分子,2012年12月4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建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建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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