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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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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杨永强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号 罪犯杨永强,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郑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号

罪犯杨永强,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郑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没收的个人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杨永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27日,该犯先后二次在其深圳租住屋内,介绍他人贩卖给侯某毒品冰毒90克,麻古200粒。侯某携带上述毒品在列车运行途中被列车乘警查获。2010年8月10日20时许,在其租住屋内查获9种疑似毒品,并从9种疑似毒品中的6种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39.07克。该犯一人犯数罪,系从犯。

罪犯杨永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7月15日表扬,2013年12月9日表扬,2014年5月10日表扬,2014年11月10日表扬;2012年4月15日记功;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强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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