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34号 罪犯杨永强,广东省陆丰市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郑铁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没收的个人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杨永强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27日,该犯先后二次在其深圳租住屋内,介绍他人贩卖给侯某毒品冰毒90克,麻古200粒。侯某携带上述毒品在列车运行途中被列车乘警查获。2010年8月10日20时许,在其租住屋内查获9种疑似毒品,并从9种疑似毒品中的6种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39.07克。该犯一人犯数罪,系从犯。 罪犯杨永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表扬,2013年2月15日表扬,2013年7月15日表扬,2013年12月9日表扬,2014年5月10日表扬,2014年11月10日表扬;2012年4月15日记功;2013年12月31日监狱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强入狱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