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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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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9号 罪犯杨明君,河南省方城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宛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9号

罪犯杨明君,河南省方城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明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杨明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明君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至2007年7月,杨明君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窜至卧龙区龙兴乡、蒲山镇、南召县石门乡等地盗窃耕牛作案12起,盗窃耕牛18头,价值共计54800元。2007年5、6月份杨明君伙同他人窜至卧龙区石桥镇盗窃400对通讯电缆90米,价值7158元;2007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明君等三人窜至南召县四棵树乡盗走装满钢管、铁皮的三轮车一辆、发动后翻入河中,三人弃车而逃,又窜到南河店街,盗走一辆三轮车,途中翻车,三人弃车而逃,两三轮车及钢管铁皮共计32650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杨明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明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明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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