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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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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彦庆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杜彦庆,山东省乐陵市人。2003年8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8日,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杜彦庆,山东省乐陵市人。2003年8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2月8日,因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郑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彦庆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2011年2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杜彦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5日11时55分,K386次列车乘警在7号车厢检查时,将13号中铺的杜彦庆查获,从其卧铺上一黑色夹包里的两个药品纸盒内各找出一个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2包,从中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共重97.01克。该犯系累犯,自愿认罪。

罪犯杜彦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彦庆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彦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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