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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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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军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6号 罪犯李鹏军,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26号

罪犯李鹏军,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宣判后,李鹏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鹏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12日至2011年3月22日,李鹏军伙同他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开封市开发区内苏岗村、野场村等地,进入他人家中或私人砖厂,盗窃作案十一次,盗取玉米、小麦、钢筋、空调等物品,价值共计50558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鹏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鹏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鹏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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