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4号 罪犯张钰坤,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2005)汴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钰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对张钰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钰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26日晚,王攀与张永祥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晚9时许,王攀纠集刘宇、张鈺坤等六人乘车至开封市内环路东段,拦住从此处路过的张永祥、张某某、刘银祥等人,对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中,刘宇、张钰坤分别持砖向张某某头部砸。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钰坤等六被告的亲属赔偿张某某父母经济损失共73000元。2005年7月29日晚,张钰坤在看守所中,对同号在押人员魏某某进行殴打,致魏某某脸、耳部受伤,左耳损伤构成轻伤。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钰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30日记功一次;2014年2月9日表扬一次;2014年7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2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钰坤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钰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