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张亚涛,河南省新郑市人。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6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亚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6439.52元。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亚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1月5日,张亚涛驾驶小型轿车沿S103省道由南向北驶至新郑市观音寺镇黄岗村处,与行人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死亡。张亚涛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6月12日20时许,张亚涛伙同他人在向冯某某索要债务的过程中,先后在新郑市、长葛市等地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至6月15日16时许。张亚涛系主犯。 罪犯张亚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亚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亚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