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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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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文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文功,又名许红领,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王明口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文功,又名许红领,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王明口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文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伟,被告人许文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许文功在项城市王明口镇牛新庄村因琐事和被害人高领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许文功将高领头面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高领牙齿脱落二颗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许文功到项城市公安局王明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文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款条、撤诉书;证人许秀红、尚兵、袁文中、王海中、王国兵、田俊明、张锦平、陈坤华、许天喜、郭敏、牛伟三、葛明明、王庆证言;被害人高领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文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文功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文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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