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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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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4)济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芳,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欧胜宏、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芳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4)济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芳,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欧胜宏、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芳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2)济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体军、李刚花、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隋某、李某、袁某某、吴某某,被告人杨芳及其辩护人王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杨芳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并承诺高息回报,分别从被害人隋某、隋乙、李某、郝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等人处借取现金,案发前归还了一部分,至案发时尚有121.55万元未归还。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杨芳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芳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其只欠郝某某10.5万元、吴某某5万元、袁某某不到20万元,其曾还过吴某某3.3万元现金,让其弟弟还过袁某某4万元,其余人的借款都已还清。其辩护人认为,1、根据现有证据,杨芳向隋某、隋乙、李某的借款已还清;2、郝某某报案时陈述,其每次向杨芳要利息,杨芳均归还,报案是因为其联系不上杨芳,见隋某拿出杨芳书写的270万元借据称杨芳携款潜逃,但事实上杨芳并非携款潜逃;3、杨芳向吴某某、袁某某的借款虽然到期未归还,但杨芳离家前一直不间断地归还借款;4、杨芳离家出走系隋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所逼,且杨芳出走前约周红卫见面,告诉周红卫其欠袁某某、郝某某、吴某某钱,若筹到钱通过周红卫归还,杨芳的还款意思明确;5、杨芳给郑汉荣汇款的凭证可以证明杨芳与郑汉荣之间有经济往来,杨芳所称与郑汉荣一起做生意并非不可能;综上,从杨芳不断归还借款情况及其离家前对还款事宜的安排看,杨芳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属民间借贷,杨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杨芳承诺支付高息,先后从隋乙、隋某、李某等人处大量借款。后为归还借款,杨芳以做石油等生意为由,许以高息,先后向郝某某、吴某某、袁某某骗取借款。截止案发时,杨芳仍骗取郝某某3.3万元、吴某某10.5万元、袁某某26.4万元,共计40.2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8年其通过互联网看到安徽省太和县一个水泥厂需要大量的煤炭,其见了水泥厂的老板李建国,说想往他那里送煤,李建国让其试试。其在山西省阳城县一个山城煤矿找煤源,但需要先往矿上打钱才能拉煤,其便开始四处凑钱。2008年底,其说做生意资金紧张,从隋乙处借钱,利息一分五,后来借借还还,利息涨到二分。后通过隋乙介绍,其向隋乙的姐姐隋某借钱,利息二分。借钱期间其赚钱就还,隋某看利息挺高,主动凑钱借给其,从中赚取利息。李建国的电话多次更换,其也没有联系电话,水泥厂没有名字,具体路线其也不记得。

2009年,其准备做皮毛、煤层气等生意,又陆续从隋某处借钱。其不知道啥是天然气,也不知道怎么运输煤层气,只知道煤层气经过压缩后装在罐车里,然后送到加气站。其在很多煤矿拉过煤层气,然后送往全国各地,具体地方不记得。2009年底到2010年初,其开始做牛皮生意,投入七八十万元让郑汉荣操作,损失100余万元。

煤炭生意其一直做到2010年,当时煤炭价格下滑,其赔了八九十万元。因借隋某、隋乙的钱是二分利息,其已经没有能力偿还,但也在找生意赚钱付她们的利息和本金。后隋某要借款利息,其只好陆续向郝某某、袁某某等人借钱,陆续还给隋某。2011年9月20日,隋某等人到其家里,把以前已经还过但没有抽的借条也拿出来,逼其出具本金220万元和利息50万元的借条,其实已经不欠隋某、隋乙的钱。后来借不到钱还隋某,隋某带牛二民等人到家里闹,其只好离开住处,因手机被隋某等人抢走,没有办法和她们联系。

其向郝某某、李某、袁某某借钱时只说借钱用用,他们是想得高利息。其共借郝某某12万元,郝某某将钱借给其后都还给了隋某;向李某借20多万元,没有告诉她用于还隋某,当时没有做什么生意;向袁某某借38万元,借钱理由袁某某没问,其也没说。李某的钱有的是从牛立新处借的,还钱时李某让其直接打到牛立新的邮政储蓄卡上,李某的借款已还清。其还过袁某某10万元现金,让其弟弟杨鑫给袁某某送过几次现金,也给袁某某的建行卡上打过钱,还欠十几万,具体数额不清楚。吴某某的10万元是其或杨鑫通过农行还的,还有5万元未还。被害人有其打的借条,是因为其通过银行还钱后她们没有撕毁借条。袁某某、吴某某的钱未到期,因为被抓没有还。

2、被害人隋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10月份其通过隋乙认识了杨芳。杨芳以做石油生意资金紧张为由,许以高息不断从其处借钱,期间杨芳于2008年给其0.2万元,2009年1月份至2011年1月份付利息12万元,2009年7月20日还2万元,2010年底还20万元。杨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钱后,其把杨芳出具的借条撕毁。后其向杨芳讨要借款,杨芳以油已卖出去,需要开税票才能取钱、钱被石油公司截留、用房子抵押借款等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9月24日其到杨芳家核对欠款后,杨芳把以前的欠条全部拿走,给其打了一张本金220万元、利息50万元,共270万元的借条。这220万元中138万元有借条,借条是从2009年开始出具,另外80多万元是2011年后至2011年6月份期间,杨芳从其处借钱时没有打条。杨芳和她的母亲共同写了一张还款承诺书,但到期仍未归还,其就带人在杨芳家住下,想施加压力。2011年9月26日杨芳还其10万元,尚欠210万元未归还。

3、被害人隋乙的陈述,证实2009年杨芳说可以通过关系以较低的价格把油拉出来倒卖,并说拉油需要钱,利息二分,其于2009年8月16日借给杨芳7万元,2009年9月6日借给杨芳1万元,2009年12月11日借给杨芳2万元,2009年12月11日至2011年9月22日,杨芳多次向其借钱,开始说拉油,后来说开油库管理费,或说需要开发票把油卖掉,以每月二分至五分的利息先后从其手里借过较多资金,杨芳还钱后其就把欠条销毁,至今杨芳欠其16万元。2011年9月29日,杨芳给其写过一个还款计划,因当时杨芳的轿车价值12万元,二人商量若不能还钱,就把轿车给其,所以还款计划写的是12万元。杨芳每次还钱总以各种理由推拖,后听说刘保红没和杨芳合作拉油做生意,杨芳借很多人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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