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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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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高峰,又名王小三,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

(2015)济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峰,又名王小三,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7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王小莉,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峰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高峰及其辩护人王小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王高峰驾驶摩托车窜至济源市克井镇北凡村,将23号机井房撬开,盗窃铜芯电缆线5米;又将24号机井房撬开,盗窃铜芯电缆线4米。后将电缆线以110元卖出,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鉴定,23号机井房被盗赃物价值60元,24号机井房被盗赃物价值48元。

2014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高峰驾驶摩托车窜至济源市克井镇酒务村,将3号机井房撬开,盗窃5米铜芯电缆线。又窜至克井镇北凡村,将16号机井房撬开,盗窃4米铜芯电缆线。后将电缆线以283元卖出,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鉴定,3号机井房被盗赃物价值60元,16号机井房被盗赃物价值48元。

2014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王高峰驾驶摩托车窜至济源市思礼镇庆华村,将10号机井房撬开,盗窃6.01米铜芯电缆线。后窜至克井镇小郭富村准备再次盗窃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高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和赃物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高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高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高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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