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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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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贝贝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

(2015)济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豫HB579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济源市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路与312省道交叉口路段时,向东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与被害人吕虎群骑电动自行车沿事故地点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吕虎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白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白某某同车朋友拨打110、120电话,白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白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买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120派车记录,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痕迹、行驶方向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凭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焦南监狱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白某某在案发后明知有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属于自动报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白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白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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