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初字第44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7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于2013年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陆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凯隆广场四楼经营“星际动漫城”游戏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2013年10月22日21时许,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当场查获赌博人员30余名(已另案处理),收缴赌资17万余元,查获多种机型的电子游戏机。经济源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上述电子游戏机中有10台具有退币、设定赔率、以小博大、押分退币等功能,为60台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赌博机。案发后,陆某于2013年11月12日到济源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卫某某、历某、张某、张某乙等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销毁记录,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60台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陆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开设赌场,主观恶性较大,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退出2万元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人民陪审员 李多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