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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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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贺军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4)济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贺军,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 辩护人余祥东、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贺

(2014)济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贺军,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

辩护人余祥东、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女,1977年2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贺军、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贺军及其辩护人张红艳、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魏贺军、于永强(另案起诉)、李晓燕(另案起诉)等人合伙在济源市克井镇马寺街中晟广场租房开设“快乐星球动漫城”游戏厅,店内放置42台赌博游戏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42台赌博机经认定系96台操作基本单元的赌博机。由于永强作为该游戏厅的经理,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负责“快乐星球动漫城”店的经营管理,负责收取游戏厅每天的赌资,并将赌资在济源市克井镇农村信用社存入李晓燕在沁阳市的两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上,该两张卡共计存入人民币2016746元。李晓燕又将游戏厅的赌资转给被告人曹某,曹某在该游戏厅中负责资金的管理。

被告人魏贺军主要负责济源市快乐星球动漫城游戏厅的选址、租赁房屋、装修等工作,安排游戏机维修人员、办理游戏厅的各种证照,同时以“合作销售”的方式将赌博机销售给济源市快乐星球动漫城游戏厅,并收取游戏机维护费,为该游戏厅的赌博机提供技术支持。

公诉机关在审理中将96台赌博机变更为106台,认为被告人魏贺军、曹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没有参与游戏厅的经营,只是卖了赌博机,办理了相关证件,应是从犯;另辩称其劝说于永强投案,举报了李晓燕,有立功表现。

其辩护人认为魏贺军仅是将游戏机卖给李晓燕,帮助李晓燕装修是卖赌博机的后续工作,不存在“合作销售”行为,魏贺军没有参与游戏厅的经营,也不负责游戏厅的选址、装修,作为共犯,应当比照李晓燕从轻、减轻处罚;魏贺军到案后积极揭发同案犯,劝于永强投案,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其没有参与经营游戏厅,魏贺军使用其名字办理证照,并让其提供银行卡转款,指使其如何购买赌博机等。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魏贺军伙同李晓燕(已判刑)等人在济源市克井镇马寺街租用门面房经营“快乐星球动漫城”游戏厅。魏贺军负责为该游戏厅提供游戏机、安排维修人员、以被告人曹某的名义办理各种证照等,并指派于永强(已判刑)作为经理负责该游戏厅的日常经营管理。于永强将游戏厅每天收取的赌资存入李晓燕账户,由李晓燕转给曹某,曹某再按照魏贺军安排提取和使用资金。至2013年4月份案发,李晓燕的账户共存入游戏厅营业款2016746元,李晓燕通过银行向曹某账户转款628262元。经济源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快乐星球动漫城”游戏厅内的16种机型共42台赌博机具有退币、设定赔率、以大博小、押分退币等功能,为106台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赌博机。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于2014年6月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魏贺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郑州市经营“君需电子科技商行”,营业执照上的名字是曹某。“君需电子科技商行”是其一人经营的,曹某没有参与。“君需电子科技商行”的经营范围是销售各种类型的游戏机和配件等。其向郑州市、焦作市、温县、济源市等地销售过赌博机,向济源市克井镇“快乐星球动漫城”游戏厅销售过40多台赌博机,价值60余万元,从中挣了二三万元。其不是“快乐星球动漫城”股东,曹某也不是股东。其让李晓燕给曹某的银行卡上汇过六七十万元游戏机款,曹某将一部分钱取出来给其,一部分其让曹某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广州的游戏机厂家。

“快乐星球动漫城”游戏厅的房子是李晓燕租的,租金也是李晓燕付的。李晓燕选好地址后,因为游戏厅办证有规定,比如距离学校的远近、游戏厅的面积等,让其看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其看后说符合要求和规定。游戏厅的证照是其办理的,为了办理证照需要,把重新复印的租房协议换成了曹某的名字,游戏厅的所有证照都是用曹某的身份证办理的,一方面因为游戏厅的证照有升值空间,其与曹某实际是一家人,只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二是用曹某的身份证办理也便于控制李晓燕,因为李晓燕当时还欠其钱;三是其用曹某的身份证比较方便。游戏厅是李晓燕找人装修的,其安排曹聪等人安装调试好游戏机,安排于永强到游戏厅当经理,负责游戏厅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其不参与游戏厅的经营、管理和分红。

另供述,其在郑州市租了两个仓库放游戏机,陈鑫科和陈献禄给其打工,干一些体力活,不参与其生意。其咖啡色笔记本上是其帮别人买游戏机等东西的账目信息。温县、沁阳、焦作、博爱、武陟、三门峡、济源、郑州等开游戏厅的老板知道其能帮他们进货。笔记本上面记有“济源”两个字,下面记有“隔断、吊顶、顶立邦漆、墙立邦漆、安门”等内容是济源一家姓张的人开游戏厅改造时用的材料款。

2、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魏贺军向全省各县市的游戏厅销售游戏机,用其银行卡收货款,其把钱取出来交给魏贺军,有时魏贺军也让其帮助他转账汇款。其不清楚魏贺军向何处销售游戏机,每次都是魏贺军告诉其有人往其银行卡汇款了,让帮忙取出来。魏贺军从2012年开始销售游戏机,用其身份证在郑州市注册了一家“君需电子科技商行”。其和魏贺军有两个孩子,只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其没有在济源开设游戏厅,知道魏贺军拿其身份证办理了各种证照。其知道魏贺军把游戏机卖给该游戏厅,并按照魏贺军的指使转款,不知道谁是济源市克井镇游戏厅的老板,也不认识李晓燕。

3、同案犯李晓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3月份,魏贺军说他想在济源市开一家游戏厅。同年4月份,魏贺军和其到克井镇租用了中晟广场的房子,其把魏贺军事先给其的2万元定金交给了房主谭永忠,魏贺军让其在租房协议上签了字。魏贺军让其帮忙找人装修游戏厅,其找到老冀进行了装修。在游戏厅正常营业后,用营业款陆陆续续支付了装修费用。魏贺军从郑州市拉来赌博机并派人安装、调试,由曹聪和另一个机修人员维修。游戏厅经理于永强把游戏厅的营业款打到其银行卡上,其负责算账,然后按照魏贺军的要求把营业额汇给曹某。其2012年12月份入股时,魏贺军说赌博机是他的,需向他缴纳使用押金35万元,曹某已经把该35万元提前给他了,用营业款付够曹某的35万元后才能给其分红。提议开设游戏厅、选址、装修、确定赌博机种类等事项是魏贺军决定的。曹某告诉过其有啥事找魏贺军,所以游戏厅的事其就找魏贺军商量。其经魏贺军征得曹某同意后让张卫玮以27万元入股,后其将该27万元交给了曹某。在张卫玮第一次分红时,其给魏贺军五六千元用于办证请客,张卫玮因游戏厅没有证要求退股。其征得曹某同意后退给张卫玮1.2万元。张卫玮第一次分红分了3000多元,魏贺军没有分钱。2012年7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游戏厅的股东是魏贺军和曹某,在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4月份期间,股东有其、曹某、魏贺军、张卫玮,张卫玮入股不到一个月就退出了。每次魏贺军都说曹某是游戏厅的老板,案发后其了解到魏贺军和曹某是一家人,还生育有孩子,他俩在演双簧戏。秦凌聪是其介绍到游戏厅上班的,曹聪是曹某的表弟,其他人员都是魏贺军派到游戏厅上班的。其与张卫玮签订的“入股协议”中“赌博机押金三十五万元”的意思就是卖赌博机的人先把赌博机押给游戏厅,游戏厅交押金,不干时再将赌博机退给卖赌博机的人,根据使用时间折旧。陈鑫科是魏贺军介绍其认识的,其不认识陈献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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