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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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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勇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5)济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9日7时1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豫H6B510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7KM+300M处时,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胡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4.8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胡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验尸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证明,返还物品凭证,赔偿协议书、调解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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