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又名周某亮,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王胜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周某某提起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济中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欲向银行贷款需要验资为由,在济源市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诚信公司)借款15万元,期限10天,验资后归还,并承诺将存入15万元的银行卡抵押在诚信公司。诚信公司将15万元存入银行卡后,周某某将事先从他人处借来的银行卡假冒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抵押给诚信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某未还款且联系不上,诚信公司经查询发现抵押的银行卡已挂失。案发后,周某某陆续还款6万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骗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已将15万元全部归还,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辩称,周某某于2013年9月18日归还诚信公司9万元借款,在被抓获前已将15万元全部还清,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是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欲向银行贷款需要向银行证明其偿还能力为由,向诚信公司提出借款15万元,并承诺将存入15万元的银行卡及其本人的身份证押到诚信公司。当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周某某因资金周转向诚信公司借款15万元,期限10天,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9月21日,并约定了利息。合同签订后,周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当天诚信公司派人和周某某一同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留支行(以下称承留农商行)将15万元存入周向兵的银行卡账户。后周某某将其从黄继平处借来的银行卡及本人身份证交给诚信公司。当天,周某某从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账户通过转账和支取现金的方式支取93500元,9月13日支取40500元,9月14日支取15000元。9月18日,周某某向诚信公司汇款9万元,9月22日又取走6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某未还款,诚信公司经查询发现抵押的银行卡已挂失,且联系不到周某某,即于9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9月29日决定立案侦查。周某某于10月份向诚信公司归还部分款项。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9月份,其想在承留农商行贷款,但因此前的贷款还没有还清,便想以其兄弟周向兵的名义贷款。为了证明偿还贷款的能力,其找到诚信公司借款15万元存在银行卡上,银行验资后归还,并约定了期限和利息。其主动提出来将身份证及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押在诚信公司,卡的密码也告诉了他们,并出具了借据。随后诚信公司安排人和其一起到承留农商行,将15万元存到“周向兵”的农商行卡上。当时其身上有三张农商行的银行卡,分别是周向兵、黄继平、刘兆敏的,卡外观一样密码不同。后其从身上掏出了一张银行卡,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了诚信公司的人。其之前在承留农商行贷款12.4万元,因不到期未归还。其没有工作、房产、车辆,贷款是准备经营铲车。存款当天下午其发现给错卡后没有通知担保公司,因为其认为出过利息了,动用该款没有问题。当天下午有人向其要钱,其就直接在存有15万元的卡上取了八九万元,到期后其未还钱,因其欠了几十万元账,要账的人太多了,其将电话号码换了。 2、被害人贺某甲2013年9月26日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12日,周某某称正在承留农商行办理贷款,需借15万元证明还款能力。周某某提出要将他的身份证以及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押在公司,其叫王金彪带15万元现金和周某某一起到承留农商行,将款存到了周某某的银行卡内。周某某给其出具了借据,签订了贷款合同,支付了1000元利息(后称付了5000元利息),约定借款期限10天。2013年9月25日其联系周某某时,周某某说一会儿还款,随后失去联系。其拿着周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到银行的取款机查询,显示银行卡已被挂失,卡也被吞了。其到承留农商行查询,周某某没在那里贷款,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也不是周某某本人的。其朋友在周某某家等了一夜也没有见到他,没办法其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对于周某某的还款情况,其称2013年10月17日还款3万元,10月26日还款1万元,10月30日还款5000元。又称让出纳张燕真计算后归还了9.5万元。 3、被害人贺某乙(诚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实周某某为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而向其借款15万元,并主动提出将款存入他自己的银行卡内,后将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公司。到期后与周某某联系不上,经查询发现卡上没钱了。在与周某某取得联系后,其称再不还款就要报案了,周某某表示要还款,后来确实还了一部分,其让会计计算后总共还有6万元。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周某某以其正在承留农商行办理贷款需要验资金为由,在贺某甲的公司借了15万元钱。其和周某某一起到承留农商行将款存到周某某的银行卡上后,将周某某交给其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了贺某甲。当时周某某说只用三四天,2013年9月25日周某某未依约还款,贺某甲又联系不上周某某,拿着银行卡到农商行取款机上查询时,发现银行卡被挂失了。 5、证人周某乙(周某某堂弟)的证言,证实周某某以开铲车为生,其家人曾给周某某贷过款,因周某某超期还款,其家人被银行列为黑名单。另外周某某赌博,所以周某某提出让其帮忙贷款,其未答应。其农商行“金燕卡”被周某某以身份证丢了不能办银行卡,别人还钱需要存在卡上为由借走了,后其向周某某要了几次都未要回来。 6、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母亲)的证言,证实周某某因经营客车肇事赔偿了对方一大笔钱,后听说周某某赌博欠了不少高利贷,共有几十万元欠款。周某某自己没有房产和车辆等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