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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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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维平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甲,又名原胜,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

(2015)济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甲,又名原胜,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原某甲以10500元的价格从原国明手中购买了位于轵城镇战天洞村三组涧沟的100多棵树木。2014年12月10日至18日,被告人原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所购买树木中的128棵杨树伐掉。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2.253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原某乙的证言,砍伐林木现场照片,伐木工具、运输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砍伐林木现场位置示意图,关于原某甲砍伐树木立木材积的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济源市轵城镇战天洞村民委员会证明,济源市林业局出具的被告人原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到案证明,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12.25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原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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