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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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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遥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某青,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2015)济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某青,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豫U72727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愚公像红绿灯路口西侧时,与前方袁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停车等信号灯的豫UT2965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田某某与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田某某赔偿徐维丙各项损失3800元,袁某某对田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6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田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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