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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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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0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7年0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

(2015)汝刑初字第000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7年0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和2014年11月20日将其购买的位于汝南县张楼镇庙东村张庄庄西、南北路上种植的22棵杨树砍伐。经鉴定,被砍的杨树立木材积为11.8337立方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材积测算报告、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材积达11.833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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