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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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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01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1年06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0日主动投案后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

(2015)汝刑初字第0001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91年06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0日主动投案后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三桥镇秧湖村北500米左右村村通公路上与三桥镇安庄村村民安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蹭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李XX酒后驾驶摩托车。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李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14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李XX与安某达成赔偿协议,李XX赔偿安某被损坏的倒车镜、左侧前后车门损失300元,安某对李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安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民警荣卫东、潘留印出具的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告知笔录、宣布报告、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光盘、酒精测试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车辆相刮蹭,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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