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4年10月1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春霞,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付春霞、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8日11时许,在汝南县板店乡刘营村徐庄,被告人李XX与董某某因琐事发生殴斗,李XX用刀将董某某捅伤。经鉴定,董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某诉称,被告人李XX用刀将其刺伤,请求追究李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12777.4元、误工费673.36元、护理费673.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8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有其医疗费、检查费等票据(计款12777.4元)及出院证明等。 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事实供认,愿意赔偿原告人部分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XX与董某某均系汝南县板店乡刘营村徐庄村民组村民。2014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XX为了让村委给其重新丈量责任田地,遂将位于刘营村徐庄东其家责任田地北头的生产路挖断。董某某开一辆四轮拖拉机浇完地后从此路过,因路被挖断,影响董某某通行,双方找村干部张某某解决。见到张某某后,李XX说不量地就不把路垫好,董某某听后遂骂李XX,李XX照董某某胸部打一拳,被张某某制止。后李XX回家带一把尖刀放在腰带内,并拿一把铁锨到地里,见董某某开四轮拖拉机已从其家地里通过,拦住四轮拖拉机,用铁锨朝董某某头部拍了一下,董某某跳下四轮车将李XX摔倒,并用手朝李XX头、面部打了几拳,董某某及其侄子董某甲按住李XX,李XX从其腰间拿出尖刀将董某某胸部捅伤。董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汝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12日出院,住院25天,诊断为1、颅脑闭合性损伤。2、开放性胸部损伤、开放性气胸、右侧胸壁皮下气肿。3、腹部闭合性损伤、右侧腹壁皮下气肿。董某某出院后于2014年11月25日又对头部伤情进行复查。共花医疗费、检查费等12777.4元。董某某住院期间由其弟董董某乙(农民)护理。 2014年10月21日、10月27日,汝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分别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李XX的损伤为皮下出血、软组织肿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面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董某某的损伤表现为皮肤创口,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其胸部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李XX对董某某的轻伤鉴定不服,申请对董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2014年12月15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董某某被人致伤胸部后造成右侧液气胸,且其右肺萎缩未达到30%,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李XX的亲属已向本院交纳赔偿款12573.9元用于赔偿原告人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2014年10月18日11点左右,因为村委一直不解决我家地的问题,我把在我庄东头我家的地北头的路挖了,董某某开着四轮拖拉机过不去了,就和我一起找村干部张某某。到张某某家,我说让张某某给我量地(我家应该是1亩6分地,但是我实际使用的是1亩4分地),不量地我就不把路垫好。当时董某某听到就骂道;“妈里个X,你不是瘸我吗?”我听到董某某骂我,我上去照董某某胸口上打了一拳,张某某当时就拉住了,然后我们就走了。临走时董某某说:“我开车从你地里过。”我说:“你要走我地里过,我给你拼了。”然后我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我到家后,拿了一把尖刀(我准备剜菜用)别在腰带里,拿一把铁锨,骑着电动车就上庄东头我家地里,我到地里时,张某某正在往南走用步量我家的地,董某某在四轮拖拉机上坐着,拖拉机在我家地北头东边停着,董某某的侄子董某丙也在地北头站着,当时我们什么也没有说,董某丙说:“就从他地里过。”然后董某某就开着车从我地里过来了,我拿着铁锨站在四轮拖拉机前面,董某某把车停下了,我用铁锨照董某某身上平拍了一下,好像打到董某某的肩膀了。董某某就下车上来抱住我的腿,这时董某丙上来把铁锨夺走扔一边了,然后董某丙一拳打在我脸上,把我打倒在地,我侧着身在地上躺着,董某丙骑在我的腰上,董某某按着我上半身,我动不了,董某丙用拳头照我头上脸上乱打,这时我就从腰里抽出刀,照董某某身上捅了一刀。然后董某某和董某丙两个人就跟我夺刀,我没有丢手,董某丙还照我头上脸上打。这时张某某从南边过来,上来把刀给我夺走了,董某某就蹲一边了。后来董某丁开车过来,把董某某拉走了,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董某丙才从我身上站起来。我的眼下两边颧骨痛,都是董某丙用拳头打的。 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4年10月18日9点多,我从家中出来,开着四轮拖拉机到东头地里浇地,到地里我就看到李XX在他家地北头站着,我开车过去后,就见到李XX用铁锨把路挖了,我当时也没有吭声。等到11点左右,我浇完地开车回去,走到李XX家地北头,李XX拦着不让我过,说他家的地少了,让村委解决,不解决就不垫路。他把路挖断了,我也过不去,我就说要去找村委主任张某某,李XX也跟着我一起去了。到张某某家和张某某说了情况后,我们两个争吵起来了,李XX不让我过路,我说:“妈里个X,李XX你排场啥,路不让我走,你不是欺负我吗?”然后李XX照我胸口上打了一拳,被张某某拉开了,张某某说要过去看看情况,李XX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我和张某某一起上地里去,到地里张某某看路断了,我开车过不去,就对我说:“要不,你从地里过,先回家吧。”我就开车从李XX地里绕过去了。刚绕到路上,李XX就过来了,手里拿着一把铁锨,站到我车前面,我把车停下了,李XX啥也没说用铁锨就照我头上平拍了一下,然后李XX就往回走,我从车上下来,上去从后面抱着李XX的腿,把李XX摔倒了,李XX手里的铁锨也扔了,然后我又上去按着李XX,用手照李XX头上、脸上打了几拳,当时李XX就从腰里拿把刀出来,照我肚子上捅了一刀,我一手捂着肚子,一手按着李XX,说:“他有刀。”当时我侄子董某甲在旁边,就上来坐到李XX身上,按着李XX拿刀的手,张某某过来把李XX手里的刀夺了下来,然后我就捂着肚子蹲一边去了,董某甲一直在李XX的身上坐着,过来一会,我侄子董某丁开车把我接医院了。我的头被李XX用铁锨拍了一下,肚子上被李XX用刀捅了一刀。我用拳头照李XX头上、脸上打了几拳。 3、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