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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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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尤XX、孙X犯盗窃罪,被告人刘XX、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8年04月0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尤XX,男,1981年0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

(2015)汝刑初字第000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8年04月0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尤XX,男,1981年01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X,男,1992年0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1981年07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X,男,1962年06月05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尤XX、孙X犯盗窃罪,被告人刘XX、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尤XX、孙X、刘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尤XX、孙X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于2014年6月至9月,驾乘拆改轿车,使用假牌照,窜至汝南、平舆、息县、固始、潢川等地多次窃取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内柴油,共25场次,价值23255.23元;被告人刘XX、刘XX明知是赃物而进行收购并销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尤XX、孙X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XX、刘XX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1、3、4、5、20、22、23、24场其没有参加,请求公正决。

被告人尤X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4、9、11、13、21、23场其没有参加,请求公正决。

被告人孙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6、9、10、11、16、20、21、25场其没有参加,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辩称,其帮助刘XX卖了柴油,不知道是赃物,请求公正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XX、尤XX、孙X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驾乘拆改后可以用于装油的起亚轿车(“老韩”所有)、东风日产轿车(尤XX所有),携带抽油泵、油管等作案工具,使用假牌照,窜至汝南、平舆、息县、固始等地多次窃取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内柴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XX伙同“老韩”(身份不详),窜至平舆县全友家居广场附近,将李亚然停放在此处的豫P75356货车、豫Q51170货车上的柴油盗走151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097.77元。

2、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王XX、孙X窜至汝南县登瀛路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AP2688客车上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600.89元。

3、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XX、尤XX窜至汝南县城,将王某某停放在龙亭花园小区大门附近的豫QA7603货车上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140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17.8元;将赵某某停放在聚豪华庭小区西侧路边的南俊小康货车上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130升,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45.1元;将韩某某停放在汝宁镇六小北路口的拉挖掘机的拖车及挖掘机车上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130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45.1元;将张某某停放在康宁新城小区大门东侧路边的南俊小康货车上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69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01.63元。

4、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XX、尤XX窜至汝南县水岸新城农夫炒鸡对面附近,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QA8907、豫QQ8907、豫Q43103货车上的柴油盗走,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99元。

5、2014年7月13日,被告人王XX、孙X窜至汝南县汝宁镇温泉小区附近,将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Q23575货车上的柴油盗窃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3.56元;窜至汝南县水岸新城农夫炒鸡对面附近,将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QA8907、豫QQ8907、豫Q43103货车上的柴油盗走,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599元;窜至汝南县油坊街,将孙某某的豫Q41178.车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75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45.25元。

6、2014年7月18日左右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尤XX伙同孙X窜至信阳市息县小回店镇,把孙某某车上(车牌号豫S53987)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14.09元;又窜至信阳市息县夏庄镇,把杨某某车上(车牌号豫S56759)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90.65元;把梅某某车上(车牌号豫S56897)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94.36元;把熊某某车上(车牌号豫S56600)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94.36元。

7、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尤XX、孙X流窜至息县息夫人东民翔苑附近,将金某某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柴油盗窃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99.7元;

8、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尤XX、王XX窜至汝南县新兴一路,将黄某某、梁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姚某某、胡某某停放在此处货车上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35.45元;

9、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王XX、孙X流窜至汝南县油坊街,将孙某某的豫Q41178.车的柴油盗走,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45.25元;

10、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尤XX、王XX流窜至汝南县新兴一路,将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一辆蓝色四轮东风小霸王货车(车牌号豫Q45008)上的柴油盗窃走,被盗柴油约90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54.3元;将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奥铃牌四轮货车(车牌号豫R88939)上的柴油盗窃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03.11元;将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后四轮货车(车牌号豫QR17127)车的柴油盗窃走,被盗柴油100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7元;

11、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尤XX、孙X流窜至息县新汽车站喜安泰宾馆附近,将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HE8978货车上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003.26元。

12、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尤XX伙同“阿海”(身份不详)窜至潢川春申办事处小吃一条街大竹园附近,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S31737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窃走,被盗柴油100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690元

13、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尤XX伙同“阿海”窜至息县众鑫时代广场附近,将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K85256货车柴油盗窃走,被盗柴油300升,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07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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