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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64年07月1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5)汝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XX,男,1964年07月1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被告人肖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汝南县张楼镇湖区邢桥老林场内种植的杨树砍伐440棵。经鉴定,被告人肖XX砍伐的树木的立木材积为45.672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岳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乔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汝南县林业局出具的被滥伐林木立木材积测算报告、1287棵杨树的采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关于对张楼镇邢桥老林场滥伐林木材积测算的情况说明各一份,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滥伐林木现场图、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关于肖XX滥伐林木案的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现场照片六张,汝南县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采伐更新责任状、汝南县林木采伐证审批表、汝南县林木伐区调查设计表、汝南县伐区调查每木检尺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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