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底,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两次容留沈某某、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2014年12月底,被告人田某某容留黄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证人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提供吸食毒品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俊 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