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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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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志坚、杨小亚、黄XX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4)汝刑初字第005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坚,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0308181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小亚,女,1986年6

(2014)汝刑初字第005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坚,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0308181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英,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小亚,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6063076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参军,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1209183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东伟,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8月25日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2014年8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坚、杨小亚、黄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坚及其辩护人袁英、被告人杨小亚及其辩护人李参军、被告人所黄XX及其辩护人周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黄志敏(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黄志坚利用互联网从事电信诈骗活动。2014年春节过后,被告人黄志坚、刘彩虹(另案处理)、杨小亚、黄XX、黄志敏等人利用互联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分工明确,被告人黄志敏负责在互联网上挂中奖信息,有受害人在互联网上搜到黄志敏挂到互联网上的电话号码打电话咨询时,被告人黄志坚和刘彩虹负责接电话实施诈骗活动,让被害人汇钱到指定的银行卡,诈骗成功后由被告人杨小亚、黄XX到银行取钱。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黄志坚、杨小亚等人共参与诈骗118起,涉案数额107.51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为其取款122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志坚、杨小亚、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志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9、50、51、55、107起等8起(另二起数额分别是10000元、13600元)无异议,辩称只对自己参与诈骗成功的按诈骗所得30%分赃,其购买的手机号15611888345于2013年下半年被黄志敏借用。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黄志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黄志坚及其亲属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小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3、4、5、6、7、8、10、12、13、18、19、20、21、22、23、26、27、28、30、32、34、36、37、40、41、42、44、45、48、50、51、52、53、59、60、63、109、110、111、112、118起计43起无异议,辩称只负责取款,得到的比较少,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以被告人杨小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积极退赃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辩称没有参与诈骗,只是帮助黄志敏、杨小亚取过诈骗款项,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X帮助黄志敏取款不知道是诈骗款项,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帮助杨小亚取过三次计7200元,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XX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黄志坚伙同刘彩虹等人从事电信诈骗,并提供作案工具15611888345手机号码。2014年2月,被告人黄志坚、杨小亚伙同他人预谋利用互联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分工明确,由专人负责在互联网上挂中奖信息,要求限时领取奖品,被告人黄志坚等人冒充某某栏目组或法院等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谎称中奖是真实的,兑取奖品需要交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违约金等费用若干实施诈骗,诱骗被害人将钱汇到被告人黄志坚等人事先指定的账户,诈骗得逞后被告人杨小亚负责到银行取钱。被告人黄志坚分诈骗所得的30%,被告人杨小亚分诈骗所得的10%。期间,被告人黄XX帮助被告人杨小亚取款7200元。

1、2014年6月12日,河南省汝南县和孝镇黄寨村村民黄某的妻子文某收到一条被《出彩中国人》栏目抽取为幸运观众的短信,中奖内容为15万元和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当晚,黄某便在网上填写了个人信息、银行账户及联系方式,6月16日下午,黄某接到13241563358打来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陈涛,声称已经填了合同,就必须领奖,不然需缴纳3-5万元的违约金,后黄某在百度网页上搜索到一个名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斌处长的电话(010-56591900),通过该电话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取得联系。被告人黄志坚等人以先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诱骗黄某往指定的银行账户(6217993910004553544,户名黄某戊)汇款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2、2014年6月18日,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菜市场街居民谢某某收到一条被《出彩中国人》选为场外幸运用户的短信,后谢某某在网上搜索到联系电话18510768931、15611888345,通过该电话与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取得联系。被告人黄志坚等人以领奖需交风险抵押金和个人所得税为由诈骗谢某某5000元钱。谢某某将钱汇到黄志坚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6217993910004553544,户名:黄某戊)。已发还被害人6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3、2014年8月14日23分许,广西永福县苏桥镇村民韦某手机接收到一条短信,说被《爸爸去哪儿》节目抽到二等奖,有128000元奖金以及一台苹果电脑。8月18日上午11时许,韦某接到被告人黄志坚等人犯罪团伙的电话,自称是《爸爸去哪儿》节目组的,以领奖需要交运送保险、税款等为由诈骗韦某42600元。韦某分四次汇到被告人黄志坚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其中17000元汇到刘某戊(6217995200027504551)银行账户,25600元汇到伍某某(6228480158019313275)银行账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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