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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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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X,男,1965年03月1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5号起诉

(2015)汝刑初字第00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X,男,1965年03月10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7月17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薛XX驾驶豫Q04409农用三轮机动车带着其堂弟薛某某,沿永定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南县金铺镇新庄路段,由于其车前轮胎爆胎被告人未能妥善处置,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晋A2F640小型客车会车时双方发生碰撞。被告人及薛某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受伤(不要求伤情鉴定),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薛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XX与薛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薛XX一次性赔偿薛某某亲属各项损失计款80000元;被告人薛XX从保险公司应得的赔偿款62000元直接赔偿给张某某、张某某。薛某某亲属及张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薛XX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汝南县公安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某某、张某某、代德营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证、谅解书,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桃园铺村委刘某某、刘某某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XX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属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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