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曾战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战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

(2015)汝刑初字第001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战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汝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战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曾战勇驾驶车牌号为豫QDK30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汝南县梁祝镇至和孝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梁祝镇冯庄村闫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闫某某发生碰撞,致闫某某当场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曾战勇驾车逃逸。后经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战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当天夜晚,被告人曾战勇主动到汝南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曾战勇与被害人闫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曾战勇赔偿闫某某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0000元,并已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战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战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战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战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海港

审 判 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