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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解松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松林,男,出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项城市御景湾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40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松林,男,出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项城市御景湾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松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松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下午16时许,程秀平驾驶自己的日产轿车,在项城市团结路与环城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撞在被告人解松林驾驶的本田轿车的后尾部,后双方发生对骂、撕扯,解松林用拳头朝程秀平的面部打了两拳,将程秀平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程秀平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解松林赔偿被害人程秀平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程秀平对被告人解松林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解松林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松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出警经过、照片、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证人李华丽、黄胜君、汪朋飞、刘威辰证言;被害人程秀平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松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解松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松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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