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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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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宝松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宝松,男,1986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符草楼。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宝松,男,1986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太康县符草楼。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宝松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连,被告人马宝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宝松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项城市水新路、车站路开展诊疗活动,项城市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2月16日,2013年4月10日对其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后,其再次非法行医。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马宝松到项城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宝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卫生局移送卷宗、医师资格证、罚款收据、现场照片及方位图;证人王云、薛付梅、陈峰、袁霞、李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宝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宝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宝松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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