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新军,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某、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商梁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某某、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袁某某、司某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白军绪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