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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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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司某某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某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 辩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1号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

辩护人汪继华,上海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某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

辩护人丁新军,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某、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商梁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某某、司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袁某某、司某某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白军绪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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