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曹平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号 罪犯曹平,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2月23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商丘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号

罪犯曹平,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2月23日作出(2001)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4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45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1年4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2004)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曹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8月9日夜,被告人曹平伙同曹参军窜到夏邑县太平乡太平西村李某某家入室行窃时被李某某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致死,抢走被害人金耳环一付、金戒指一枚及现金900元,作案后二人外逃。1999年12月9日曹参军畏罪服毒自杀,2000年6月30日曹平被抓获。原审认为李某某的死亡主要是曹参军的行为所致。被告人曹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曹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平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主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