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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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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5号 罪犯高彦其,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彦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2010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25号

罪犯高彦其,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彦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2010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彦其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高彦其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携带一把钳子,采取爬杆方法,盗割24空农用电线,价值12000元。

罪犯高彦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彦其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彦其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彦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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