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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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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远宾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73号 罪犯高远宾,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远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73号

罪犯高远宾,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远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751.5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豫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7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2011年7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远宾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远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高远宾在一起打工期间,认识了高远宾的妻子方某某,二人产生感情。2006年9月,杨某某与方某某到新疆共同生活,后高远宾将方某某领回。2007年2月20日,方传平又到杨某某家居住,高远宾得知后于3月3日下午16时许,与其堂兄一起找方某某,在该村碰到杨某某及方某某。高远宾让方某某回家,遭到杨某某的阻止,杨某某从身上掏出一把菜刀砍中高远宾的头部,高远宾掏出水果刀朝杨某某胸部连扎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罪犯高远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远宾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远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远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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