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97号 罪犯魏威,男,1978年4月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3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威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威犯抢劫,罪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所犯盗窃罪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宣判后,于2001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5月25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10日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魏威为吸食毒品与他人分别结伙,在郑州市中原区、管城区等地持刀、假手枪,抢劫出租车司机作案16次,抢劫手机、传呼机等物,价值7332元;期间,被告人魏威还单独或者结伙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3550元。系本案主犯。 罪犯魏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魏威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