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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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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景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丰华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丰华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65号

罪犯丰华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丰华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于2005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0年8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丰华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丰华景伙同他人预谋后持刀在周口市、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等地,以乘出租车为名,抢劫作案6起,抢劫出租车司机刘某等六人,劫取手机4部、项链等物、现金1800元,抢劫中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某扎伤。丰华景系本案主犯。

罪犯丰华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丰华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丰华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丰华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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