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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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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攀攀犯抢劫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86号 罪犯付攀攀,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攀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86号

罪犯付攀攀,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攀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付攀攀2011年4月至5月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鹿邑县境内的公路旁9次携带刀具等采取暴力手段,拦路抢劫他人财物,抢劫中至5受害人轻微伤,抢走人民币1700元及手机、金项链等财物。2010年2月该犯从他犯手中购买被盗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00元。

罪犯付攀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连续受监狱表扬3次。主犯。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付攀攀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攀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在抢劫犯罪中系主犯,抢劫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攀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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