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52号 罪犯位传进,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位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同案被告人孟庆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高刑初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3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位传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位传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位传进伙同他人参与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6.9万余元。 罪犯位传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位传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位传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位传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