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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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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记峰犯强迫卖淫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号 罪犯付记峰,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记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1号

罪犯付记峰,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记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2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合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份,被告人付记峰伙同杜峰、黎召、王旭等人预谋后,将被害人耿某骗到其租房处,采取威逼、殴打、拍其裸照等手段,强迫卖淫。21日至24日,上述被告人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游乐园、白云办事处等地,采取殴打、恐吓手段,两次强行抢劫被害人孙某、王某某、左某某、裴某某、侯某某等人手机五部,现金150元,电动自行车一辆,总价值4000余元。

罪犯付记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付记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记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减刑幅度过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记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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