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46号 罪犯何战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战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6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4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战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28日下午16时许,该犯与被害人闫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厮打中该犯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中被害人胸部致其死亡。 罪犯何战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战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何战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战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