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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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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松山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82号 罪犯位松山,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位松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82号

罪犯位松山,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位松山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位金山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荣春、位海义、董大长经济损失30000元(已交20000元)。宣判后,于2009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豫法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位松山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位松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9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位松山与位某某夫妇因锁事发生争吵。后位某某的母亲秦某某、妻子薛某某对其叫骂,位金山的弟弟位松山听到吵闹声出来劝架。位占国的侄子位某某赶至现场用铁丝将秦某某打倒在地,后位松山兄弟二人跑回位金山院内,位金山拿一根木棍,位松山拿一把铁锨,跑出院外朝位某某头部及身上猛击,后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位松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位松山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位松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位松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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