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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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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国忠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66号 罪犯位国忠,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位国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66号

罪犯位国忠,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位国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5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位国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17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持棍棒闯入该市石景山区某工地,对值班员进行殴打、捆绑,抢走手机2部及电缆线255米,价值共计6.6万余元;同年3月2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持棍棒闯入该市大兴区某工地内,对值班员进行殴打、捆绑,抢走电缆线116米,价值共计5.63万元;同年1月30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压力钳等工具,窜至海淀区某工地内,盗窃电缆线180米,价值4.52万余元;2006年12月底一天凌晨,该犯伙同他人窜至丰台区某工地内,永压力钳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电缆线40米,价值4600余元,造成工地停电。

罪犯位国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位国忠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位国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位国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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