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何玉雷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号 罪犯何玉雷,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玉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何玉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号

罪犯何玉雷,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玉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何玉雷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玉雷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玉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4日9时许,被告人何玉雷与网友赵某某相约见面。当晚8时许,被告人何玉雷、李某、付某某和赵某某预谋晚上吃饭时将赵某某灌醉将其强奸。后四人吃饭将赵某某灌醉后,何玉雷借故离开,李某等人将赵某某带到金水区马李庄众诚宾馆405房间,分别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罪犯何玉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何玉雷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玉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玉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