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8号 罪犯侯世杰,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世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案被告人柳明鹏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汴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准许柳明鹏撤回上诉,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于2012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侯世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杨磊与在开封市金明区馨雨足浴店打工的被告人翟小敬认识后,二人预谋抢劫老板黄某某钱财。11日被告人杨磊找到侯世杰、柳明鹏,根据杨磊的指使,于12日凌晨2时许,持刀以在此嫖娼被抓被罚款为借口,采用殴打、威胁的方法,抢走黄某某现金15400余元。案发后翟小敬以在黄某某处存放的4000元,作为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告人侯世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侯世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侯世杰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世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世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