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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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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李京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靳李京,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汴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李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42号

罪犯靳李京,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汴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李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李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200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靳李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间,被告人靳李京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开封市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

罪犯靳李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靳李京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该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靳李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社会危害性大,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李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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