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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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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奇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2号 罪犯陈顺奇,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顺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62号

罪犯陈顺奇,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2000)商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顺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千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7日作出(2001)豫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部分判决,改判陈顺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宣判后,于2001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豫法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顺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陈顺奇翻墙进入本村村民陈某某家中欲行盗窃时,被其女儿陈某某发现,被告人陈顺奇恐事情败露,持砖将陈某某砸倒在地,并用尼绒绳勒颈,持菜刀砍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罪犯陈顺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顺奇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顺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顺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刑期自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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