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79号 罪犯李树旗,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于2006年4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树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李树旗伙同他人参与盗窃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2次,其中部分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30581.50元,盗窃未遂数额30951.25元,其中另一部分盗窃的通信电缆计28.5控,后销赃分肥。被告人李树旗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李树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树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该犯系主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树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