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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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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林威,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威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03号

罪犯林威,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兰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林威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2009)汴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林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31日晚,被告人林威与同伙预谋后,驾车在兰考县城关镇附近,将一名高中女学生代某强行拉到车上,抢走代某的手机及现金90元后,林威把其他同伙骗下车后,反锁车门,以威胁手段将该女强奸。

罪犯林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林威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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