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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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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吉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37号 罪犯沙吉利,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吉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37号

罪犯沙吉利,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吉利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沙吉利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0)济中刑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吉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宣判后,于2010年3月25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沙吉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以来,被告人沙吉利纠集崔鹤飞、苗鹏飞等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济源市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沙吉利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济源市多次强行收取赌场保护费,共敛财近20000元,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索要债务、插手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多人。被告人沙吉利等人在济源娱乐行业称霸一方,实施非法控制导致部分娱乐场所不能正常经营。

罪犯沙吉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沙吉利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沙吉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

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沙吉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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